(一)1982年前建房超占: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至规定标准出台期间超占:符合规划且无拆除等处理的,先补办相关手续,之后按标准面积确权,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明。
(三)如今超占且符合分户条件、总面积未超分户后应得总面积:补办手续按实际面积确权。
(四)如今超占不符合分户条件或超规定面积:可选择退回超占部分、缴费有偿使用、转让给符合条件者。
(五)严重影响规划、非法占地等超占: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超占部分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