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基于真实意愿约定利息条款,且确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明确在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等违约情形下支付利息,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发现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权益受损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利息,但体现了公平原则,可用于利息过高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