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事实是指能够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或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就不可 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在此是指主要证据不足,即行政机关 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了法定权限和程序,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
2. 适用依据错误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适用法律规范性质错误。如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 律规范,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中有规避法律的
行为等。
(2) 适用法律规范条款的错误。如误用法条,即应用某法的甲条,却适用了某法的 乙条;漏引条款,即应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而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者应同时适用几 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误用法条项目,即应适用 某法条中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或者应适用甲法甲条甲款甲项甲目,却适用了甲法甲条 甲款甲项乙目。
(3) 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 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利,或授予义务,或进行处罚。如商标局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 注册而不予注册,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人的商品给予商标注册,就构成了赋予权 利行为中适用法律规范对象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手续、 时限等,未遵循法定的“操作规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它对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某种不利影响,复议机关一般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矫正。如实施 罚款而不给收据等,复议机关应予撤销、变更,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但是,对于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没有表明身份等,复议机关一般不应仅以此为由作出撤销决 定,而应全面分析,作出决定。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主 要表现为:
(1) 纵向上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本该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2) 横向上越权,即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同级另一行政部门的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违背了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宗旨。主要表现有:
(1) 动机和目的违法,追求不当利益。
(2) 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如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不相关考虑与相关不
考虑等。
(3) 人身迫害,故意拖延。
(4) 不当授权或委托等。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应根据具体案件,并依社会关于公平、合理的一般观点进行 判断。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同情况下同等对待或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待等,都是明显不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为行政复议中撤销变更的具体解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