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及时联系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取得侦查机关许可。
(三)律师会见时要携带齐全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四)看守所对于律师正常的会见要求,应及时安排,最迟不超48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