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就是申请行政复议很复杂吗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