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拆迁双方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争议沟通,达成一致后签协议。
(二)申请行政裁决: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裁决申请,由其作出行政裁决。
(三)复议或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请求调解:请求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五)收集证据:处理纠纷时,收集保存拆迁公告、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