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要在拘留后三日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决定,所以从拘留到作出决定最长十四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及时收集证据准备提请,检察院要尽快审查。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的七日审查时间,从拘留到作出决定最长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在这期间要充分调查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