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认履行地。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网络买卖合同中,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