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他们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最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它是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错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对申诉事实和理由应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错误解决途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