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房屋纠纷:如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能保证法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处理案件,方便调查和执行。
(二)普通商品房纠纷:
1.有书面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没有协议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