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向法院请求返还三金。在决定起诉前,要收集能证明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若婚前给付三金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向法院请求返还。此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生活困难,如低保证明、收入证明等。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不存在给付困难问题,通常不用退还。但如果对方起诉,要积极应诉,提供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共同消费记录等。
(四)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等情况判断返还及比例。若存在争议,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