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申请时机。等到伤情相对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在医疗期终结后(不少于三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伤情稳定就可申请。
(二)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提出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等待鉴定结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