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可先行垫付,但非强制要求,若有能力可先承担住院费用。
(二)若车辆有交强险,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三)情况紧急时,受害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四)受害人或家属先行垫付费用,后续协商或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
(五)责任方拒绝垫付,受害人保留好费用凭证,治疗结束后走法律途径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