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杀人犯,若想缩短服刑时间,应积极改造,争取符合减刑条件,不过减刑后实际服刑不能少于13年,且从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时间。
(二)因杀人被判无期徒刑的累犯和因杀人等暴力犯罪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被法院决定限制减刑,需明白不同减刑情况对应的最低服刑年限。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要做好实际服刑不少于25年的准备;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