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性质和招标人、投标人毁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