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说明解除权人仅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无需经过裁判。而且,解除权人必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即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即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即法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