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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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其中一方违约,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当然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其中一方违约,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明确的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的都是可以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来处理,当然双方当事人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也享有了法定解除权,这在《民法典》第563条当中有明确的规定。若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一方当事人是不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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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有哪些,具体情况如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有哪些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
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体是什么侵害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且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
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所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一款新的罪名,被写到刑法修订案九中。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有对未成年人、老弱病残的成年人具有照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特殊主体。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当事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还会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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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房东的合约到期了,我准备解除租房合同,中介和房主解除合同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最近要写一个接触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请问解除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怎么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解除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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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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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学习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破坏交通工具罪主体是什么呢,求解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一个螺丝钉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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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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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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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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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  综上,最少为3-6年,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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