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成本竞标,以低于成本投标的应予否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规定,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因此,低于成本价中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因低于成本价中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结算方法应按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结算,即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要注意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意见,认为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可请求按实结算,因此江苏省范围内的相关结算纠纷案件有可能按实结算。
3、以低于成本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有较大风险。因中标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承包人为获取利益有较大可能通过降低工程质量等方法来达到盈利目的,从而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来说,出现结算纠纷时因合同无效只能参照合同约定的低于施工成本的价格进行结算。同时,因施工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均无效,合同任一方均无法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