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应做好相关准备。要确保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之后写出起诉意见书,将其与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
(二)当在侦查中发现存在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就应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需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