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处于普通案件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一般不超过二个月的侦查期限。若临近期限仍无法终结,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二)若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经过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需尽快整理案件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再延长二个月。
(三)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前述延长期限都用完还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