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等客观原因未建房,及时向村集体和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规划文件、灾害证明等,申请保留宅基地权益。
(二)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建房,尝试与村集体沟通,表明建房计划和时间安排,争取村集体的理解和同意,避免宅基地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