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直接交流协商,争取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时,可找村民委员会等相关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居中调解以促成和解。
(三)申请处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四)提起诉讼: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性。
(五)保存证据:整个过程中各方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