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组建专业高效的补充侦查团队,对退回案件进行详细研讨,明确侦查方向和重点,确保在一个月内精准补充关键证据。
(二)与检察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和补充侦查的意见,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提取等,提高侦查效率,加快补充证据的速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