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出卖人无预售证,买受人可先与出卖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明,避免合同无效。
(二)若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买受人要及时收集支付购房款的凭证、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涉及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可向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由出卖人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