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合同之前怀孕了的回答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中,如果你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也没有破产,那公司是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三期中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终止了,而是原合同要延续到孕产期满以后才算是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在你生病负伤后、或是原工作不能胜任、或是原岗位不存在了这几种情况下,公司才能给你调岗调职位及降薪,降了以后仍然干不好的才能提前一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公司要降职降薪你可以明确表示拒绝。
综上,建议你现在要做的:
1、不签新合同,但复印一份新合同留存。同时给公司寄一封挂号信或EMS,寄信存根上写明你所寄材料的名称。信的内容说明因公司给的新合同中条件和待遇被降低了,所以你不签,希望公司能保持或提高 原合同的条件和待遇跟你续订劳动合同。同时附上医学上的相关证明,说明自己目前是孕产期,需要请假,假期到什么时候等等,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你仍是公司的员工,请公司按照原来的待遇发放给你工资。复印新合同及用寄信的目的是留证据。
2、如果公司不这样做,或是执意降职降薪,或是通知你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不付你工资,或是工资付少了,你可以上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请公司补工资、或是要求与公司按原合同执行、或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基于法律的规定,你的上述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
附法律相关条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