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羁押不同阶段的规定。被拘留时要明确不同情形下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若认为超期拘留,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如一般情况拘留后3日提请,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流窜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
(二)关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知晓一般期限及不同复杂情况经相应检察院批准可延长的时间,以便监督自身或他人的羁押是否合法。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四类特定案件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