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考察罪犯监外执行表现时,要制定详细考察标准,确保全面准确评估罪犯是否遵守规定。
(二)若罪犯无违规,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监外执行要做到公开透明,保障罪犯和群众的知情权。
(三)整理监外执行情况归档时,要保证材料完整、准确,书面通知交付执行机关务必及时。
(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严格按刑期情况分别处理,刑期未满及时收监,刑期已满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