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之前我和老公刚买了一套房子,现在需要签一份补充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0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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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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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您的情况,为您列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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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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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
    3、
    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
    1、
    2、
    3、
    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文
    9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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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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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共计(人民币)元整。(比价格包含办理房产手续时,乙方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1、甲方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合法齐全的房产证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三、违约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事宜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以上是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的解答
    全文
    7 2020-12-02 0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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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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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1、违约责任要具体: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2、广告、赠送要明确:广告描述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要写进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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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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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现实中想要完成房屋的买卖行为并不是有一个合同就可以完全将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都包含在内的,如果出现了事项的遗漏是需要签订补充性的合同并且添加到主合同中去的。那么,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怎么写?其实补充协议只要将遗漏的事项归拢后再拟定成一份协议经双方签订就可以生效。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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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充值多少算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关于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个人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言,其涉案金额如果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的,则应当被评定为“数额较大”;假如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便应当被视为“数额巨大”;倘若该金额攀升至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那么就应该将其判断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对于单位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来说,其涉案金额如果超过了人民币五十万元,那么就应当被判定为“数额较大”;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及以上,那么就应当被视为“数额巨大”;
最后,当涉案金额突破人民币五百万元大关时,就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的具体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到手的金额为准,而在案件发生之前已归还给受害者的款项则可以予以扣除。
此外,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广告费、介绍费以及手续费、回扣等费用,亦不得予以扣除。
至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部分,除了本金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可以折抵本金之外,其余部分都应当计入诈骗金额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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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如何书写?
补充协议中要写明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当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实只要购房者有合理需求,且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是可以更改补充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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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卖卡帮信罪有撤案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很不幸地告诉您,您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2、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诉案件而言,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的权力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
然而,被害人仍然有权参与并达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
另外,如果刑事案件是由受害者提起的诉讼(亦称“自诉”),那么自诉人在法庭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仍然享有与被告人和解或撤销自诉的权利。
3、然而,如果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无法被逮捕归案,那么案件也不能被轻易撤销。我们应该坚定信念,与罪恶作坚决的斗争。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以下是详细说明:
a.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任何年龄超过16岁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帮信罪的罪犯。
b.主观方面。帮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c.客体方面。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d.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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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什么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拐卖儿童罪,是以欺骗、诱惑或其它方式使得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控制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拐卖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其次,被拐骗者须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再次,本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欺骗、引诱及其他手段,使儿童摆脱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合法控制。
此外,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
最后,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性。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存在法定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将被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猥亵罪现在协商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猥亵所产生的赔偿金数额,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磋商后达成共识,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了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两方面。
同时,若该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实施者很有可能需依照法律接受刑事制裁。在此情形下,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司法机关除了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之外,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对其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关于个人专属的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果该伤害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且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那么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而言,自然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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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房屋买卖补充协议
现在,房屋买卖成为了一件越来越普及的事情,那么怎样写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怎样写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就是要在开头写清楚房屋买卖协议,确定各项内容,填写后,双方签字画押,最后在写清楚签订协议的时间就可以了,接下来提供一个协议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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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拐卖妇女儿童罪现在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法律裁定标准如下所示:对此类犯罪活动,应处以不低于五年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施加罚金的惩罚;倘若在行为过程中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任一条款,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负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责任;若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定为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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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怎么写?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包括需要补充的条款,主要是针对交房、开发商违约责任、贷款办理等方面的补充。双方签好这份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应该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放在一起,这样就构成了完整版本。今后发生纠纷,补充协议也可以当做证据材料使用。当然,因为是补充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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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书怎么签名才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是法律所要求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实施这种措施时,涉案人员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签到报告义务。具体而言,被裁定实行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每两周需要向所属派出所进行一次例行签到;
同时,他们必须随时准备好接受传唤并及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此外,这些涉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他们还需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这也是一种形式上的签到方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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