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及家属要密切关注拘留时间。若临近37天还未收到逮捕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可向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询问情况。
(二)若认为刑事拘留超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向检察院反映等。
(三)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能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