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现征用土地三年没使用,农民集体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做好恢复耕种的准备,包括对土地进行整理、规划种植等。
(三)用地单位应配合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作,不得阻碍土地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