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的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支持其诉求。
(二)不符合上述情形时,彩礼通常认定为对女方的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给付方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三)结婚时间短且彩礼数额大,使给付方生活陷入困境,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会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