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4.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
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未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无论根据约定还是根据法定解除合同时,都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方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认为解除条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若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情形下合同的解除
(一)当事人协商解除;
(二)协商不成的,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的,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仍可追偿。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就本案而言,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成就的前提下,一方若解除合同,会出现以下情况:
一、
协商解除,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解除合同。
二、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继续履行。
三、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另一方同意解除,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损失的额度可能包含对方因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费用、合同若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但应以签订合同时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