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开发商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还可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购房者还能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先尝试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功,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