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股份性质
若女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女方;若是婚后取得,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处理
夫妻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给另一方,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若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处理
夫妻协商一致,可按市价分割股份;难以按市价分割,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