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定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