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理人在委托复代理人时,要确保复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品德,能妥善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可以通过考察其专业资质、过往经验等方面来选择。
(二)法定代理人应向复代理人明确代理权限和范围,避免复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事,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影响。
(三)法定代理人要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适当监督,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