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的岗位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劳动者必须服从,不服从当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二、调整的岗位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可以进行调整,劳动者应当服从,不服从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解除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解除合同;
3、其他情形变更岗位,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变更岗位。不能协商一致的,不能解除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