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行分配中,要明确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范围。优先债权如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等,应先进行清偿。
(二)执行人员需严格按照先清偿优先债权,再用剩余财产清偿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操作,迟延履行金一般按普通债权处理。
(三)关注法律的特别规定,若出现特定情形,要依据相关特别规定来确定迟延履行金是否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