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 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 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 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 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 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 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 就是说购房者解 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 ; 第二经过催告 ; 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