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方应当根据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要求对方赔偿你方损失;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您可以首先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足的,剩余部分应由对方进行赔偿;
4.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本案中车主和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你可以要求车主和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赔偿内容:医疗费、护理费:相应医疗收费单据支撑,当然包括后续医疗费用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均需相应证据,误工费最好有工资减少的记录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否构成伤残,要进行伤残事故鉴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你方举证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