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马法的规定,连带之债在适用于契约关系时,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起诉时,债务人得主张‘顺序之利益’(beneficiumordinis)或‘分担之利益’(beneficiumdivisiomis)。所谓‘顺序之利益’,指无过失的被告可以请求债权人加列有过失者为被告,并优先向有过失的被告请求给付。所谓‘分担之利益’,指数人因共同过失而负连带责任时,其被债权人起诉追偿者,可以请求其加列其他债务人同为被告。但是,在因‘私犯’而发生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主张这两种利益。”在19世纪,是否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连带责任会使某个过错程度较轻的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规定连带责任存在着上述担忧,但《德国民法典》却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债务人起诉时,债务人得主张‘顺序之利益’(beneficiumordinis)或‘分担之利益’(beneficiumdivisiomis)。所谓‘顺序之利益’,指无过失的被告可以请求债权人加列有过失者为被告,并优先向有过失的被告请求给付。所谓‘分担之利益’,指数人因共同过失而负连带责任时,其被债权人起诉追偿者,可以请求其加列其他债务人同为被告。但是,在因‘私犯’而发生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主张这两种利益。”在19世纪,是否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连带责任会使某个过错程度较轻的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规定连带责任存在着上述担忧,但《德国民法典》却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