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后,应及时收集第三人侵权的证据,比如事故认定书、相关证人证言等,通过合法途径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可以先与第三人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二)针对职工骗保情形,社保经办机构一旦发现,要迅速固定证据,如核实虚假材料的来源、调查虚构工伤事实的真相。向骗保职工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退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若职工拒不退还,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