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无期徒刑罪犯想获得减刑机会,在刑罚执行期间要积极展现悔改表现,比如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等;也可争取立功,像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查证属实等。
(二)罪犯要清楚不同表现对应的减刑幅度,有悔改或一般立功表现通常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无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算,心里要有这个底线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