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在合作前仔细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与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合作,防止合同因主体资格问题无效。
(二)明确建设工程性质,对于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建筑,知晓其不适用优先受偿规则,避免错误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严格把控建设工程质量,建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无论是否竣工都符合质量标准,为主张优先受偿权奠定基础。
(四)承包人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做好时间记录和提醒,确保在最长不超18个月的期限内主张。
(五)主张工程款时,准确界定费用范围,只包含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