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书的情形下,委托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民事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有如下情形存在时无效:一是逾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二是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而委托他人予以代理的,应当认定此行为无效;三是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如法律规定用书面行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被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在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内,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的情形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被委托人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