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自律,面对他人财物时,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坚决不能收受,避免被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履职过程中,即使当时未被请托,事后也不能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防止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对于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不能索取、收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