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冲突时,施工单位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以保障自身及建筑工人利益。
(二)若房屋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施工单位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抗消费者的权利。
(三)施工单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范围仅限于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要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列入。
(四)施工单位要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超期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