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时,应尽力收集能证明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社区证明、戒毒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二)若无法证明上述情况且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要做好第一次诉讼不判离的心理准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分居,并保留好分居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