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提交离婚申请且三十天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要尽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往当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后,需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三)若已过冷静期且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不能撤销离婚登记,想恢复婚姻关系,需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