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未投交强险的赔偿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也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显然是违法削减了受害人依法应该获得的最基本的赔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一方依法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如果交通事故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没有责任,只要该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都应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第三者最大限度的获得基本的赔偿。